墨西哥植物进出口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4页(616字)

墨西哥合众国制定的《动植物保护法》中,对易传病虫植物及材料的进出口检查和检疫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农牧部根据情况审定批准或停止植物及其产品和副产品的进出口,以便检查其卫生情况和质量;(2)凡是易携带病虫害的植物、植株的一部分,农副产品及任何植物材料,如需引进,应经农牧部批准,经事先检查确实无病虫害感染,且又经过农牧部规定的预防处置之后,方可引进;(3)检疫对象植物遗传材料经农牧部批准并在其监督之下可以引进;引进的材料在农牧部植物检疫站中进行观察,再经过农牧部规定的预防处置,认为合格者才能出检疫站;(4)用于农业生物防治的植物品种,视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事先经农牧部批准方可引进;(5)用于科学研究的感病虫植物材料,视其是否确有进口必要以及对全国植物有无危害,经农牧部批准并在其严格控制之下可以进口。《动植物保护法》还对违犯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凡未经农牧部批准引进植物品种的,罚款500比索到1000比索;凡是违反规定引进易携带病虫害植物、植株、农副产品及任何植物材料,或擅自引进检疫对象植物遗传材料的,或擅自引进用于科学研究的感病虫植物材料的,罚款5千比索到10万比索;凡违反本法令规定或由于进口而造成国内发生疫病者,判刑5年至15年,罚款1万比索至10万比索。凡从检疫对象国走私植物,不管其价值多少,一律判处6年至12年监禁,并罚款2万比索至10万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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