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确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6页(1236字)

《澳门基本法》第二章所指的“中央”,不是内地通常指的中共中央,而是中央国家机构的简称。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除国家军事机关外,我国的国家机关可以划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包括: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又称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③国家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④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⑤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鉴于《澳门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澳门基本法》和本书各章所指“中央”,实际上只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他们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一系列权力,包括领导权、监督权、任免权、授予权和决定权等。

确立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般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任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及其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失去其法律效力。因此,《澳门基本法》的制定也必须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基本法》序言所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十三款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些规定,以及宪法条文中大量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关于国防、外交、国旗、国徽、首都等的规定,以及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等,正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确立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法律依据。

(2)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中葡就澳门前途问题签署了联合声明,我国政府对澳门的政策转化为国际法上有约束力的承诺。联合声明明确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及我国政府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政策。这些内容,后来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确认,成为《澳门基本法》的条文。必须指出,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所作的声明,只是建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规范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国家法保障,而不是立法依据。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确立只能以我国《宪法》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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