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含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2页(1208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它由两类居民组成:一类是永久性居民;另一类是非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不论是具有永久性居民资格,还是具有非永久性居民资格的人,均为澳门居民。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从《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来看,可以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三类人:
(1)中国公民。不管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只要是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包括他们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均有资格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论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只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他们在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至于对“通常居住”的理解,一是指合法居住,不是非法定居;二是指基于正当理由而暂时离开澳门居住地的年限,应当照常计算。例如,某甲为了求学,短期或较长期离开澳门,但仍然定居澳门且学成后回澳门,应视为符合“通常居住”澳门的条件。
(2)葡萄牙人。考虑到葡萄牙人尤其是土生葡萄牙人在澳门人口中占了一定的比例,他们对澳门的发展做出过贡献,其中的一部分,也愿意在1999年12月20日之后留在澳门工作和生活,《澳门基本法》专门规定了葡萄牙人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①不论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②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
(3)其他外籍或无国籍人。该类人士必须在澳门住满7年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才有资格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成为永久性居民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其在澳门出生的18周岁以下的子女,不论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出生,也有资格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永久性居民问题上,《澳门基本法》对葡萄牙人是有所照顾的,因为在澳门出生或者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葡萄牙人,只要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就可以成为永久性居民;而其他外籍或无国籍人在澳门出生的子女,不仅要未满18周岁,而且其父母必须具备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才有资格成为永久性居民。
非永久性居民,是指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这些居民依法获准定居澳门,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可以在澳门生活和工作,但没有获得在澳门的居留权,不能享受一些只有永久性居民才能享受的权利。他们如果在澳门住满7年之前违法犯罪,就有可能被依法遣送和递解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