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的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页(668字)

与《宪法》规定的我国内地公民的基本义务相比,《澳门基本法》对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的规定有其特点。

(1)承担基本义务的主体不同。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民或居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亦在承担着义务。所以,法律上往往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一物。在大多数情况下,更直接表达为权利义务主体。前面所述《宪法》所指权利主体和《澳门基本法》所指权利主体的区别,亦即是承担基本义务主体的不同。

(2)确定基本义务的法律不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而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则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有关法律确定的。

(3)规定基本义务的方式不同。《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六个方面: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上述义务,明确反映在《宪法》的不同条文中。而《澳门基本法》并没有采取列举的办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澳门居民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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