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市政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4页(1344字)
澳门的市政机构是非政权性的,即不具有管理澳门地方政治事务的权力,但市政机构又是法定机构,是居民依法组织起来参与社会民生公益事务管理,并对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咨询的机构。澳门的市政机构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前身是于1583年设立的澳门议事局。1834年,葡萄牙颁布法律,解散议事局,设立自治的澳门市政厅。1864年,葡萄牙人侵占路环岛后,又设立隶属于澳门市政厅的海岛市政厅,作为管理凼仔和路环两岛的市政机构。1928年,海岛市与澳门市分立、海岛市政厅随即脱离澳门市政厅而独立。两个市政厅分别负责管理域内的民政、消防、环境卫生、城市规划、供水、供电、交通、文化、康乐、体育、园林、墓地、集市等直接关系到澳门居民生活的事务,其制订的市政条例成为规范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准则之一。市政厅具有行政及财政自治权,内部由市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组成。市议会是决策机构,其成员通过直选、间选和总督委任产生;市政执行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其成员分别由总督委任和由市议会议员互选产生。市政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规划并提出建议;负责市政建设、公共卫生、文化、体育、康乐等事务,维护和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负责澳门车辆、摊贩牌照的发放。
澳门原有的市政制度,承担着澳门的部分市政管理职能,为澳门居民熟悉和接受,而且多年来在澳门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澳门基本法》从澳门的社会实际出发,参照澳门原有的市政制度,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咨询意见。《澳门基本法》之所以对市政机构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表现出对澳门市政制度的存在和现状的尊重,保留市政机构,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平稳过渡;同时也说明澳门地方小,人口相对比较集中,不宜设两级政权机构。因此,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市政机构为非政权性机构,既不影响其为当地居民提供服务,又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1999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市政机构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解决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上述市政机构之前的过渡问题。过渡期间,将澳门原市政机构改组为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市政机构。临时性市政机构经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权开展工作,向行政长官负责。临时性市政机构的任期至新的市政机构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2001年12月31日。澳门原市政机构中,由选举产生的市政议会成员和市政执委会委员,如本人愿意,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性市政机构中相应机构的成员。如有成员缺额,依法进行补充。由委任产生的市政议会成员和市政执委会委员,由行政长官按相应人数委任。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有决定外,澳门原有市政机构的法律和制度中与《澳门基本法》无抵触的内容,可以继续保留。澳门原市政机构的徽记、印章、旗帜,从1999年12月20日起停止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市政机构如需使用徽记、印章、旗帜,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