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1页(636字)

从《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行政长官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他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1)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对外方面,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在文化和经济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相关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保持与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协议;对内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除与中央发生关系外,同我国其他地方行政区域之间也必然要发生一定的联系,客观上需要有人能够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有关的对外和对内事务。为此,《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2)行政长官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作为政府首长,行政长官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

行政长官的双重法律地位,充分显示了行政主导的特点。这种体制便于体现和实现国家主权,便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便于协调各政权机关的工作,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良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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