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运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6页(1080字)
立法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举行会议。立法会的会址设于“澳门立法会大楼”,拥有设施及本身的资产。当立法会运作有需要时,立法会的工作可以在通常举行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以外的地方临时进行。立法会的工作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一种正式语文进行,并确保有关翻译工作。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会议有三种形式,即例行会议、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例行会议是按照法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立法会正常运作期由10月16日始,至第二年8月15日止。上述期间,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或至少6名议员提出动议,由全体会议决定延长,以便对有关决议及召集通知内所载明的事项作出决定。
特别会议是在立法会休会期间由立法会主席或超过全体议员半数的议员提出动议召开的会议,议决召集书内载明的事项。紧急会议是在立法会会期中为解决紧急事项而依照特别程序应立法会主席或者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的会议。立法会一般在工作日运作。主席紧急召集或全体议员以多数议决时,得在任何一日举行全体会议。任何委员会得在立法会休会期间运作。主席得在每一立法会会期开始15日前召集执行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以准备有关会期的工作。除前一次会议已确定外,全体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须分别由其主席至少在48小时前召集。
立法机关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这是世界各国的惯常做法。各国的差别,只在于出席会议成员数量要求的不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多为兼职,有些议员由于本职工作太忙,往往没有时间出席会议,法定出席人数规定多了,会令立法会经常开不成会。但人数规定少了,其代表性又不足,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议事或者通过法律,既不严肃,质量也难以保证。《澳门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全体会议进行时,委员会不得同时举行会议,但经出席的全体会议议员以多数议决者除外。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其成员总数的1/2。这一数字,是比较合适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但下列法案、议案,须由全体议员2/3多数赞成,才能通过:①由行政长官发回立法会重议的原案;②立法会被行政长官解散后,重选的立法会所争议的原案;③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④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修改《澳门基本法》的议案;⑤2009年及以后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⑥2009年及以后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