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金融和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6页(732字)

澳门已经形成了本地的货币和金融制度。《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对金融货币制度作出了规定。《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澳门逐渐形成独立的金融制度,引入国际标准,比较规范地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经营范围和运作准则。《澳门基本法》既肯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于内地其他地区的金融制度,也确认保留了澳门原来行之有效的金融制度。

澳门元自20世纪初就在澳门流通,它的国际金融地位虽然不高,但是由于在澳门的流通历史久远,也为澳门居民所熟悉,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延续了原有的澳门货币制度。《澳门基本法》规定:第一,澳门元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第二,澳门货币发行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第三,澳门货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干预澳门货币的发行,也不为其发行提供币值担保。但是为了保护澳门元币值的稳定,澳门货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澳门货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元自由兑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储备专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纳入中央人民政府的储备之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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