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8页(235字)
本法律订定使用国家象征的一般制度及其保护规则。
本法律附件一至附件四属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就本法而言,下列者被视为国家象征:①“国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②“国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③“国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对国家象征应当尊重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