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19页(1727字)
(一)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法院司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而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正执行司法官职务的司法官代任人。
(二)司法官团
司法官团由法院司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组成。
法院司法官与检察院司法官独立行使职务。
司法官之间的居先顺序按有关职级定出;职级相等时,以年资较长者为优先。
在有法院司法官参与的听证及官方行为中,于同一法院担任职务的检察院司法官位列于法院司法官右方。
(三)法院司法官
法院司法官有审判的义务,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条文含糊或多义为理由,或在出现应由法律解决的具争议的问题时,以该问题有不可解决的疑问为理由,拒绝审判;法院司法官亦不得以无合适的诉讼手段或缺乏证据为理由,拒绝审判。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
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务,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将法院司法官调任,将之停职,命令其退休,将之免职、撤职,或以任何方式使其离职。
如法院司法官系属定期任用者,确保其在该段时间内不被移调。
不得使法院司法官对其以法院司法官身份所作的裁判负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就法院司法官因履行职务所作的行为而追究其民事、刑事或纪律责任。
上款所指的民事责任,仅得通过由行政当局针对有关司法官而提起的求偿之诉予以追究,但有关行为构成犯罪者除外。
法院司法官的职权为:①第一审法院法官;②中级法院法官;③终审法院法官。
上述各项所指的法院司法官分别在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及终审法院担任职务。
(四)检察院司法官
1.等级从属关系
检察院司法官具等级从属关系。
等级系指下级司法官依据本法规定从属于上级司法官,前者因而有义务遵守所接获的指示。
2.行政长官的权限
行政长官有权限:①在检察院于民事诉讼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本地区公库时,向检察院发出指示;②许可检察院在上项所指的诉讼中认诺、和解、撤回诉讼或舍弃请求;③许可检察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为被害人,且追诉取决于举报或自诉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撤回诉讼;④要求检察长提供一般性的报告书、报告或解释。
3.检察院司法官的稳定性、责任和职级
为使检察院司法官能依法独立进行工作,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不得将检察院司法官停职,命令其退休,将之免职、撤职,或以任何方式使其离职。如检察院司法官系属定期任用者,须确保其在该段时间内的稳定性。
检察院司法官必须负起其责任,此项责任系指检察院司法官依法有责任履行其义务及遵守所接获的指示。检察院司法官的民事责任,仅得通过由行政当局针对有关司法官而提起的求偿之诉予以追究,但有关行为构成犯罪者除外。
检察院司法官经常的职级为:①检察官;②助理检察长;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