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2页(454字)

国籍申请须填妥有关表格。

国籍申请可直接向身份证明局递交。如申请人不在澳门地区居住,可向居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递交。

国籍申请可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国籍申请须由父母双方签名。

在递交国籍申请时须附同下列有效文件的正副本: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②出生证明;③已婚、离婚、丧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产的证明文件,但申请人是未婚者除外。

如在身份证明局的档案中存有申请人依本法律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则可豁免递交该等文件。

除上述规定外,申请人还须根据申请的种类递交本法下述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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