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的工作评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25页(931字)

(一)司法官的评核

第一审及中级法院法官由法官委员会评核。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及检察官由检察官委员会评核。(1)

对司法官之评核为每2年进行一次。

对随后工作的评核使对先前工作的评核不产生效力。

司法官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而未受评核时:①如有所属职级的前一次评核,则该次评核继续产生效力;②如无所属职级的前一次评核,但在所属职级担任职务已逾两年,则推定评核为“良”;③如无所属职级的前一次评核,且在所属职级担任职务未逾两年,则视为未受评核。

(二)查核及评核要素、评核用语

1.查核及评核要素

法官委员会或检察官委员会在评核前,须进行一次查核,其范围包括有关司法官的工作,并应写出查核报告书,该报告书的内容须让司法官知悉,以便在其愿意时可就报告书的内容表明意见、申请采取其认为适宜的措施或提供其认为适宜的资料。

查核员须就有关司法官的回应及所采取的措施编写报告。

评核基本上以查核报告书、有关司法官的回应及查核员的随后报告作为根据。

评核时须考虑司法官所负责工作的数量及复杂性、工作条件、司法官的技术能力、所发表的法律着作、公民品德、个人履历记录及有关纪律的记录。

2.评核用语

按司法官的表现给予“优”、“佳”、“良”、“可”、“次”的评核。

获得“次”的评核的司法官,将导致其立即被停止职务,且因其不胜任工作而对其提起纪律程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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