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7页(1576字)

在普通宣告诉讼程序中,如果劳动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诉讼应当继续进行。从此,劳动普通宣告诉讼程序便从试行调解阶段进入了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诉讼的双方主要通过书状的形式阐述自己的主张以及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

原告的起诉状如果未被初端驳回(1),也就是说,如果起诉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法院将命令传唤被告作出答辩。法院作传唤时须提醒被告不作答辩将引致的效果,并且,如果诉讼中的被告为劳工,法院尚须提醒被告可请求检察院依职权作代理。当然,如果原告的起诉状内容有缺漏或含糊不清,法官应当通知原告,如果原告愿意,其可以就起诉状的内容予以补充或者解释。

《劳动诉讼法典》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告的答辩期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依据该条,被告可于被传唤后15日内答辩;如果由检察院依职权代理被告,则检察院须在上述所指的答辩期间内于卷宗上声明由其代理一事,而检察院的答辩期间则自作出该声明之日起算。如果检察院在答辩期间内未能取得所需之资料,或向上级实体咨询而须等候答复,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可延长最多10日。如果法院认为出现重大事由,阻碍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组织防御或使其异常难于组织防御,则应被告或诉讼代理人之申请,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可以延长最多10日。

答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依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如果先前已依规则或应视为已依规则向被告本人作传唤,又或在答辩期间已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书附入卷宗,而被告并无答辩,则视被告承认原告在诉状中分条缕述的事实,为此,法院须立即依法就有关案件作出判决。可见,被告如果不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请求予以防御或者反击,则视为认同原告所陈述之事实,因此,答辩对于被告来说意义是重大的。但是,以下的几种情形是上述规则的例外:①如果有数名被告存在,其中的一名被告已作出答辩而其他被告没有作出答辩,已经作出答辩的被告所提出的争执的事实对于其他被告也同样有答辩的效力。也就是说,虽然其他被告没有作出答辩,但是,其中一名被告已经提出的争执之事实也认为其他被告也已经提出。②被告或其中一名被告无行为能力,而案件涉及无行为能力处理之事宜,此时被告没有作出答辩不能认定其已经承认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事实。③如果向被告或者其中一名被告作出的传唤是公示传唤,则被告无法作出答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被告承认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事实。④当事人之意愿不足以产生其欲通过诉讼取得之法律效果,则被告没有作出答辩不能认定为被告承认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事实。⑤如果某项事实涉及必须以文书证明的形式陈述,则被告在一般的答辩状中没有作出有关此事的答辩不能认定为其没有就此事作出答辩。上述的五种情形便是不能推定被告没有作出答辩的情形。除此,如果被告没有依法答辩,其便要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对起诉状中分条缕述的事实表明自己确定的立场。对于不提出争执的事实,则视为被告也承认的事实。但是,被告没有提出争执的事实与被告所作的整体防御有抵触,或者被告没有提出争执的事实属于被告不得自认或仅得以文书证明者,则被告不提出争执的事实不能认为是被告也承认的事实。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依职权作出代理时,不需要对原告所分条缕述的事实提出争执,但是依据《劳动诉讼法典》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依职权作出代理的检察院要承担为所代理的被告提出争执的责任。

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则原告可在8日内就抗辩所涉事宜作答复。如果有反诉,就反诉作答复的期间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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