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的其他特别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5页(1623字)
前已述及,对劳动轻微违反诉讼,补充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普通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如在此规定中无规范有关事宜,则适用有关犯罪的诉讼程序的制度。因此,《劳动诉讼法典》中关于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只是一些相对于普通轻微违反诉讼程序来说特别的规定,而我们对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介绍也仅限于此。
参与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除了检察院以外,最需要参与的便是嫌疑人以及受害人,因为他们是当事人。《劳动诉讼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法院通知嫌疑人以及受害人参加诉讼的义务。依据该条,法院须将定出审判日期的批示通知嫌疑人及受害人,并将笔录副本或检察院的控诉书副本,以及法院收到的欠款计算表副本送交嫌疑人及受害人。法院在通知受害人时,须提醒受害人,其可在有关诉讼中申请支付计算表所载款项,又或提出民事请求。如检察院不提出控诉,须将有关批示通知受害人,并提醒受害人,其可提出民事请求,以及为此目的请求法院为其指定律师或请求检察院依职权作代理。在给嫌疑人的通知书中要提醒嫌疑人关于指定证人的特殊规定。在给受害人的通知书中还要指明受害人作出上述行为的期间。
法律鼓励嫌疑人自动投案,自觉履行义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嫌疑人可在审判听证开始前申请自动缴纳笔录所载金额的罚金,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以最低额结算。如果嫌疑人受控诉的违法行为导致其须对劳工承担债务,则在嫌疑人履行该金钱债务前,不容许其自动缴纳罚金。金钱债务须在法院清偿,但法官可例外地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收据,而将有关在法院外作出的清偿视为有效,但必须在听取劳工的陈述后证实有关债务已确实被清偿方可。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终的实现。欠劳工的款项的金额为笔录内所附的欠款计算表所载的金额,但法官基于卷宗所载资料或适用法定准则而另定其他金额者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控方和辩方每一违法行为最多可提供3名证人。如嫌疑人希望法院通知辩方证人在审判时到场,应在经法院指定的到场日的10日前提交证人名单。当然,直至审判开始前为止,嫌疑人仍可指定辩方证人,但是,在此情况下,嫌疑人须负责促使证人前往法院。
在审判听证中所作的陈述,均须以撮要方式作成记录。法院有权限监察该撮要是否符合所发生之事情或所作出之声明之主要内容;为此目的,法官得口述该笔录之内容,又或依职权或应申请授权诉讼参与人或其代理人口述该笔录之内容。如有人提出口述之内容与所发生之事情不一致者,须将指出有关差异及须作更正之处之声明载于笔录内;其后,法官经听取在场之有利害关系之诉讼参与人意见后,宣示确定性裁判,维持或变更最初之文本。如果在劳动轻微违反诉讼中已经提出民事请求,则各当事人在指定证据的期间届满前可申请将听证过程录制成视听资料。
法院须就是否存在劳动轻微违反事实作出认定,并给予违法者相应当处罚。根据该法第九十七条.违法者须负责缴纳罚金,即使其为法人亦然。违法者为法人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以任何形式代表该法人之人,如被裁定须对有关违法行为负责,亦须就罚金的缴纳与该法人负连带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时,如果当事人并无就有关赔偿提出民事请求或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则法官须在判决中裁定给予一定金额,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即使所作的判决为无罪判决亦然。这些情况包括:①该金额系为合理保护受害人之利益而须裁定者;②受害人不反对该金额;及③从审判中得到充分证据,证明依据民法之准则而裁定给予之弥补之前提成立及应裁定给予有关金额。但是,法官在依职权给予一定的弥补前,就调查证据方面,法官须确保辩论原则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