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的民事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6页(1090字)

当事人如果没有独立提出有关民事诉讼,那么,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可就不被履行即构成违法行为的义务提出请求。这样,有关民事争议便可以和轻微违反一并审理。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工作意外或职业病有关的诉讼不能和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一并举行,有关权利只可在为此目的而提起的劳动民事诉讼中实现。

民事请求的提出。依据《劳动诉讼法典》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提出民事请求的期间为10日,自将指定审判日期的批示通知受害人之时起算;如果属于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指定律师的情况,则提出民事请求的期间自将委任批示通知受害人之日起算。如检察院不提出控诉,则当事人提出民事请求的期间为20日。如果检察院不提出控诉,但因受害人的请求而应依职权代理受害人,则检察院须立即在卷宗上就此事实作声明,而提出民事请求的期间自作出该声明之日起算。如果属于已经提出控诉的情况,当事人提出民事请求,可单纯藉申请书要求他方当事人按照笔录所附的欠款计算表所载的金额支付损害赔偿为之;如果属于此种情况,受害人无须在法院被代理。

民事诉讼的进行。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三条,如果属于检察院不提出控诉的情况,民事诉讼的审理,须按本法典就普通宣告诉讼程序所作的规定,在使用已开立的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卷宗下进行。在前述情况下,法院作出裁判时,得以卷宗内所载的一切证据资料为依据,即使有关证据资料未被当事人指出,只要该等证据资料已经被辩论即可。如果属于检察院已经提出控诉的情况,对民事事宜的审判,须按适用的一般刑事诉讼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处理,且补充适用本法典就普通宣告诉讼程序所作的规定,但须遵守以下的特别规定:

(1)关于答辩。法院须对民事请求所针对之人作出通知,以便其欲作答辩时,能在10日内为之。不作答辩并不引致对各事实的自认,但有关事实纯粹涉及民事请求的事宜者,则不作答辩会引致对该事实的自认。

(2)关于证据的提供。有关证据须于提出诉辩书状时指出。双方当事人所列出的证人不得超过5名;就欲证明的每一事实,当事人不可提出多于3名证人,但声明对该事实不知情的证人不计算在内。

(3)关于审判庭的组成。审判须由独任庭进行,但民事请求的金额超过第一审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且任一方当事人申请由合议庭进行审判者除外。要求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申请,须与诉辩书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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