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上之司法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19页(749字)

(一)选举上之司法争讼之性质、前提及期间

法院对选举上之司法争讼有完全审判权。

在选举上之司法争讼方面之上诉得由有关选举中之选举人或可当选之人提起;如有选举簿册或名单而在其上出现遗漏,则登记被遗漏之人亦得就有关遗漏提起上诉。

提起上述上诉之期间为7日,自有可能知悉有关行为或遗漏之日起算;但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有关对行政行为提起司法上诉之规定,适用于提起上述上诉之其他前提。

(二)选举上之司法争讼之步骤

有关对行政行为提起司法上诉之规定,适用于在选举上之司法争讼方面之上诉,但必须遵守以下各款之规定:①仅得采纳书证;②仅在答辩时有申请采取证明措施或有提供证据,方可作出陈述;③并应遵守下列期间:①答辩及陈述之期间为7日,该期间对全部上诉人或全部上诉所针对之人均属同时进行;②法官或裁判书制作人作出裁判,或后者宣告案件具条件进行审判之期间为5日;③属其他情况者,期间为3日。

在终审法院有管辖权审理之诉讼程序中,须就参与该诉讼程序之人所提供之诉讼文书制作与助审法官数目相同之副本,并立即将之送交各助审法官,而送交时须在卷宗内作书录或由该等法官签收。

如裁判书制作人对案件未有作出裁判,须在宣告具条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后之首次会议中对该案件进行审判,而无须作出检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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