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确认和授权机关的公布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6页(641字)

工业产权关涉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影响创作者、生产者、消费者等主体复杂的利益,因此,工业产权以及与工业产权有关的诸多权益和争议都必须公诸于众,方能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据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了工业产权的确认和授权机关有义务公布和工业产权有关的行为及决定。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司须促使将下列行为及决定公布于《政府公报》第二组内:①有关不同类型工业产权之申请之通告;②有关异议、反对、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及其他事宜之通告;③就批示所作出之通知;④工业产权之授予及拒绝授予,包括就外地专利之延伸而作出之授予及拒绝授予;⑤有关实施发明之公开要约之声明,以及该声明之撤回或失效;⑥工业产权之续展及重新转为有效;⑦工业产权之转移;⑧放弃工业产权之声明;⑨要求宣布工业产权失效之申请,以及工业产权失效之宣布;⑩在上诉中作出且已转为确定之司法裁判,或就工业产权所作之确立司法见解之司法裁判。经济司在《政府公报》上的公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澳门法律,其在《政府公报》上所作之公布具有直接通知当事人之效力,且除另有规定外,上诉期间及为其他目的而定之期间亦自作出该公布起开始计算。在不影响上述规定之适用下,如以公函向当事人作出通知,则以公函内所定之期间为准,且该期间须按一般规定自作出通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直接要求经济司就有关申请所作之决定及其依据发出证明,即使有关通告尚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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