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业产权的先申请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7页(531字)

工业产权需要向有关机关申请,然后由有权机关确认和授予方能确立。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其他创造或者识别标志向有关机关申请工业产权,则有权机关会将工业产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这就是工业产权申请的先申请原则。此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通例,也得到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确认,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产权须授予最先以正规方式及连同一切所需文件提出申请之人,但本法规所指之其他情况除外。”该条第三款还进一步明确:“如涉及同一权利之两项申请系同时作出或具有相同之优先次序,则在利害关系人未先以协议或于具有民事管辖权之法院解决何项申请属优先之问题前,有关申请不获进一步处理。”这就表明,确定申请人的申请日的先后是授予工业产权的前提,工业产权只授予申请在先的申请人。该法第十五条还就如何确定一些特殊情况的申请日先后次序作出了规定:①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者,应采用挂号或等同形式;②先后次序按挂号日期定出。如申请并未即时连同一切所需之文件,则按提交最后一份欠交文件之日期及时间计算优先次序。③如申请对象与原先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通告相比有更改,则须公布新通告,并自申请更改之日计算该被更改之申请之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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