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及新型的提前保护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92页(1333字)

设计及新型是更新较快的智力创作,其必须尽快获得保护才能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特别是一些特殊的行业产品的设计及新型。比如说衣服服装之设计或者新型,其季节性比较强,如果申请注册的程序过于拖沓,则该设计或者新型的经济价值便不能很好地实现。而且,从事设计及新型的创作较之从事发明的创作更为容易,同一行业内将有很多的设计者在从事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及新型的开发,设计及新型之注册的竞争较大,又由于存在申请工业产权在先原则的压力,因此,设计者必须尽快向有权机关提出工业产权申请。这些都要求尽快给予设计及新型法律保护。为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专门为设计及新型规定了提前保护制度,以期将某些特定产业的设计及新型的保护时间得以提前。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纺织品或衣服之设计或新型,以及以训令定出之其他产业之设计或新型,均得成为提前保护申请之对象。”

准备申请设计及新型之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在其设计或新型完成时提出提前保护申请,如果获准提前保护,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其往后如依法提出注册申请,则提前保护即构成优先权之授予。也就是说,在获得提前保护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依法提出注册申请,则其提出提前保护之日视为申请注册之日。由于提前保护的申请程序较之注册的申请程序更为简便,澳门工业产权法正是通过设立一种较为简便的程序来使得设计及新型的获得及时保护。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人如果要申请提前保护,其必须先进行有关样品或者复制品之保藏。申请人必须将其有关样品或者复制品保藏于经济司认可的实体。提前保护之申请,应在作出上述保藏起计之15日内向经济司提出;有值得考虑之合理理由时,上述期间得以相同时间予以延长。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交提前保护申请应该提交相关材料。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①设计或新型之提前保护申请,须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成之请求书作出;该请求书须指明申请人之姓名或商业名称、其国籍及住所或营业场所之所在地点,并附同以下资料:a.待注册之样品或复制品之数量,最多为50项;b.能概括拟保护之对象或其用途之名称或标题;c.创作人之姓名及其居住之国家或地区。②用作表示设计或新型之虚拟词语不构成保护之对象。”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条,在提前保护申请之请求书内,应附同一份由经济司所认可的实体发出的指明申请人身份资料、收到样品或复制品之日期及保藏编号之证明书。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①每项提前保护之申请,均须按其载有之样品或复制品之数量而缴纳为此定出之费用。②欠缴上款所指之费用,即导致临时保护之申请不得获受理。”

提前保护之存续期为3个月,自经济司收到有关申请之日起计。存续期届满或者受提前保护人依法就提前保护所涉及之任何设计或新型申请注册时,提前保护即告失效。在提前保护之有效期内,申请人得随时就作为提前保护申请之对象之相同设计或新型,展开普通的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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