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航或变更航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9页(197字)

如属有合理理由之绕航或被迫变更航程,保险人须承担责任。绕航,系指船舶偏离保险单所载之特定航线,或在保险单无记载之情况下,偏离通常之航线;变更航程,系指船舶驶往非保险单所载之目的港。如属无合理理由之绕航,而意外事故发生于绕航期间,或绕航对后来之意外事故之发生有影响,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责任。自故意变更航程之决定明白显示之时起,保险人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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