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67页(1552字)
《商法典》于1999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它是目前澳门现行商事法律规范的主要渊源。
《商法典》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特征:①兼顾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强调对个人人性的解放和个人绝对自由,法律顺应时代的潮流,尊重个人自由选择,维护个人权利。近代社会,由极端个人主义中反省,渐从个人本位主义转向社会本位主义。《商法典》制定者接受这一转变,注重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兼顾。如澳门《商法典》的法令第40/99/M规定,无可否认,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私人经济活动,对社会的进步做出了无可取代的贡献,但亦须关注社会公益方面的不可拒绝的要求。②创立了不同于一般商法典的概念。《商法典》将商业企业确定为基本概念,并以此建立商业活动的整套新规则。除商业企业外,商业企业主概念亦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就重要性而言,此两概念所扮演的角色与1888年《商法典》的商行为及商人的概念相同。在新法典中虽然仍存有商业行为及商人的概念,但该等概念已处于次要的层次。新法典在此方面亦跟随了现代比较法的趋势,从而使澳门地区进入最现代化的商法体系行列。同时,《商法典》还创立了企业主间合作的新概念。
《商法典》部分地继承了《葡萄牙商法典》的内容,但又根据澳门本地的特殊情形和现代商法发展趋势,增加了部分内容。这部法典的整体结构为:
第一卷,经营商业企业的一般规则。下分10编,依次分别为:第一编,商业企业主、商业企业及商行为(第1~13条);第二编,商业名称(第14~37条);第三编,商业记账(第38~60条);第四编,登记(第61~62条);第五编,账目的提交(第63条);第六编,经营企业的代理(第64~80条);第七编,因经营企业而承担的责任(第81~84条);第八编,商业企业主的民事责任(第85~94条);第九编,商业企业(第95~152条);第十编,企业主间的竞争规则(第153~173条)。
第二卷,合营企业的经营及企业经营的合作。下分4编,依次分别为:第一编,公司(第174~488条);第二编,经济利益集团(第489~527条);第三编,合作经营合同(第528~550条);第四编,隐名合伙合同(第551~562条)。
第三卷,企业外部活动。下分18编,依次分别为:第一编,各种商业债(第563~577条);第二编,寄售合同(第578~580条);第三编,供应合同(第581~592条);第四编,行纪合同(第593~615条);第五编,承揽运送合同(第616~621条);第六编,代办商合同(第622~656条);第七编,商业特许合同(第657~678条);第八编,特许经营合同(第679~707条);第九编,居间合同(第708~719条);第十编,广告合同(第720~748条);第十一编,运送合同(第749~778条);第十二编,一般仓储合同(第779~797条);第十三编,旅舍住宿合同(第798~819条);第十四编,交互计算合同(第820~830条);第十五编,回购合同(第831~839条);第十六编,银行合同(第840~910条);第十七编,担保合同(第911~961条);第十八编,保险合同(第962~1063条)。
第四卷,债权证券。下分2编,依次分别为:第一编,一般债权证券(第1064~1133条);第二编,特别债权证券(第1134~12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