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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制机构中的科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科学技术论手册》第357页(2815字)

在不同的国家,环境组织展开其科学主张的机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不同的政治组织和制度结构[布里克曼等人,1985]。美国在科学争论论坛的数量和多样性上是独一无二的。在这里,不仅管制组织[如环保署]建立得较早,而且他们采取了在当时看来非常激进的措施,其中包括要求在燃煤发电站的烟囱中安装过滤器以及在汽车上安装催化式排气净化器。人们提出的广泛改革导致了产业部门的强烈反弹,他们认为环境破坏这一有异议的主张正在用来为引入有损于商业的管制政策做辩护。在里根和布什总统的共和党执政期间,这个主题赢得了广泛的政治支持。

除了政治介入之外,工业和环境组织也通过法庭来争取在管制上的利益,他们调集对立的专业知识来与美国环保署以及其他团体的判断和技术评估进行抗衡[布里克曼等人,1985;贾撒诺夫,1986;沃格尔,1986]。民事判例和司法赔偿的施行意味着,压力集团尤其发现自己处在一个与欧洲迥然不同的情境中。他们所扮演的显而易见的角色对美国环保署而言有如芒刺,有时也对产业利益构成明显的反制作用,他们调集专业主张或者要求进一步紧缩环保署的政策,或者在面临产业部门的反弹时转而支持环保署。

既然产业部门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去挑战环境管制并在挑战中押上赌注——比如判定甲醛是人体的致癌物质,这在80年代早期可能影响了数以亿计的工业收入[贾撒诺夫,1990a,第195页],所以我们不用奇怪,为何关于科学证据的争论会十分执着并带有很大的独创性。当挑战通过法庭展开时,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危害的技术争论便向司法审议——因此是公开的审议——开放了。

从科学论的观点看,这些论证经历了一个我们所熟悉的过程。对争论——学院科学以及公共领域中的争论——的研究促使分析者警惕科学知识主张可能面临解构的命运。比如,如果毒性测试被重复并产生了新的、不同的结果,那么我们便进入了实验者倒退的状况[科林斯,1985,第2页]。根据定义,“正确的”结果是由较好的测试得出的,但是并不存在确定测试是否较好的独立手段,除非预先知道“正确的”结果。这个问题在“纯”科学中是十分糟糕的,因为在这里驳斥其他结果的理由是学科性的,有时甚至是私人性的。关于环境安全的争论还可能涉及大量的商业动机和政治动机,这为驳斥对手的科学知识主张提供了进一步的动力。

美国的环境争论进一步变得复杂化了,因为人们认为这些机构维护着其决策的技术与政治[或政策]方面之间的分离。这致使人们在环保署试图管制有毒化学物质的漫长过程中不断尝试操纵科学与政策之间的界线。这个机构遭受了大量的挫折和困难,这致使人们一致要求环保署更科学。典型的回应是,环保署的错误可以归因于科学和政策一时的混淆;因此,公认的补救方法是采取管理措施来隔离这两种活动。

然而,贾撒诺夫令人信服地论证道,这种隔离只有通过划界活动的形式才能实现[吉瑞恩,1983;贾撒诺夫,1990a,第14页]。对边界的寻求给人留下的印象是,这个问题正在讨论中,但是除了参与者的建构之外我们找不到“真正的”边界。在提出这个主张时,她首先指向了在力图维持科学与政策的分离中所包含的矛盾。比如,在众所周知的国家研究委员会的报告中——伴随了这样的要求,要区分清楚“该机构得出结论所依据的科学基础与政策基础”——你可以发现它供认道,政策考虑影响了提出科学证据的方式[贾撒诺夫,1992a,第17页]。划分边界的支持者甚至连自己也说不清这一点。其次,她利用了来自科学论的如下主张,即所有知识[无论是理论的还是植根于实践的]都依赖于假设,而这些假设无法独立于此种知识得到验证。这样,对人类构成危险的证据——至少部分——来源于对动物毒性的研究;然而关于已经死亡的老的证据到底是否应该被看做是一个证明问题而不仅是政策问题,依然在方法论上留有疑问。

人们试图通过提出新的理论范畴来支撑“正当”科学的边界。温伯格[1972]提出用“超科学”(transscience)来为这项初始意义上的事业正名,这项事业是指参与科学的专业活动,但并不涉及科学的全部;他认为这种活动不应该被解释为现有意义上的科学。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似乎没有理由把争论归属到某个特定的超科学的范畴之下[贾撒诺夫,1987]。诸议题之间惟一的共同之处恰恰是这种范畴所要解释的东西——即它们面临公共争议这个事实。从科学的社会研究中我们了解到,形形色色的科学议题都面临着激烈的争论,甚至是那些具有完美的、具体的科学本性的议题也不例外。关于地球年龄的争论、关于某一简单数量的争论,以及关于某个表面上看完全可以通过科学来解决的问题的争论持续了数十年[伯奇菲尔德,1975]。如果把数以亿计的资金投到有争议的结果上,如果评估地球年龄的程序被暴露在司法审查中,那么冲突无疑还会持续更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对气候变迁的关注——通常是科学、政策和伦理学的竞争性的混合物[参见印度科学与环境中心的报告,它处理的是气候变迁的责任分配问题:阿加瓦尔和纳拉因,1992]——直到最近依然是基础科学的问题,这值得我们注意。

当然,环保署和其他环境机构常常不得不确定的科学议题有某些特殊性。它们涉及的数量很难测量,它们涉及的物理现象具有很大的交互性,它们处理的疾病出现在整个生命过程中,因此可能存在许多可信的病因。参与确定这些问题的科学本身也陷入到了争议之中[参见科林德里奇和雷韦斯,1986]。但是,科学论为分析环保主义和环境政策提供的基本洞察力涉及科学知识本身的可争议性,而不只是癌症科学、气候变迁科学或者杀虫剂等特定科学的可争议性。

概括本节的内容,科学的社会研究能够从管制性机构的经验中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涉及了科学边界的划定。这在过去是哲学思考的主题,尽管社会学家并没有保持沉默[沃利斯,1985],然而,就这个事例而言,环保署的科学家以及科学顾问的经验提供了一种关于确定科学范围的名副其实的常人方法论。这些机构不得不确定他们何时在从事科学[这是得到允许的],何时在从事政策[这是不被允许的]。同样,在讨论环境危害的证据时,管制性权威必须确定应该考虑哪种科学证据[比如,关于“药物动力学”模型的有效性的争论,参见贾撒诺夫,1990a,第203~205页]。这样,对环境争论的研究不仅凸现了科学发现在有效性上的磋商,而且强调了科学对自身边界的社会建构——实际上是“结构化”(struct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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