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公告及裁决解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73页(539字)

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第12条的规定,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反倾销发起、调查、终结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事项和裁决有向相关各方发出通告、公告或解释的义务。通常在反倾销调查中发出的通告或公告有:

(1)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通告,内容包括出口国及其产品名称、发起调查日期、申诉人指控倾销存在的依据、损害存在的依据、利害关系人陈述的送达地址以及被允许公开陈述意见的时限规定等。

(2)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主要包括供应商的名称、能够让进口国海关满意的产品说明书、确定倾销幅度以及作出这种确定所使用的方法及理由的充分说明,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作比较的充分说明、有关损害确定的说明以及作出裁决的主要依据等内容。

(3)反倾销调查终结的通告,内容主要包括接受价格承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每项通告或公告都应详细列明反倾销主管机构经过调查所确认的重要事实和作出的法律结论,以及导致决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的理由,但在通告或公告中应充分注意保护涉及机密性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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