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4页(742字)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规则采取了独特的“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即世贸组织的决策是协商一致同意,而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是协商一致反对。换言之,只要有提议,除非全体协商一致反对,否则该提议就通过。“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机制包括:
(1)客观存在损害的成员请示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题,那么,争端解决机构就必须最迟在随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设立专家组,“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
(2)专家组采用标准格式的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议定不同的职权范围。如果争端各方不能就专家组的成员组成达成一致,那么这一问题由总干事来决定。
(3)专家组的报告应交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除非提出上诉或者是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批准该报告。
(4)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机构的报告必须仍交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反对该报告。
(5)在起诉方请示授权其对另一方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时,除非经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不同意这一请求,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时限”结束后30天内授权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
这些“反向”协商一致的规定有效地消除了原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存在的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再加上引入了争端解决的截止日期制度,“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就可以保证整个争端解决程序进展更快和更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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