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48页(490字)

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但各国法律所规定的理由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可以把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分为四类:裁决本身的问题、管辖权问题、仲裁程序中的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

(1)裁决本身的问题。在裁决作出地法院,当事人可以裁决本身不符合当地法律的正式要求为理由反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称裁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有错误。以这种理由要求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中作出的裁决,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不能成立的。

(2)管辖权问题。仲裁庭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庭对某一争议案不具有管辖权,其仲裁行为是无效的,所作出的裁决也是无效的。

(3)除了仲裁管辖权外,当事人还会提出其他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认为仲裁庭违反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标准。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地关于仲裁性要求或公共政策要求,仲裁地法院将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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