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师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7页(656字)
1868年的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有“公事师”制度,公事师为诉讼关系人提供咨询,但不允许其在法庭上发言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1872年最初承认了诉讼代理人制度。1876年制定代言人规则,确认诉讼代理人为专门职业,并实行资格考试。1880年公布的《治罪法》规定了刑事辩护。1893年制定《律师法》,将代言人改称为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尽管日本的律师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律师的地位仍比法官和检察官要低。二战期间,律师辩护被极大地削弱。战后,日本重新制定《律师法》,规定了现行的律师制度。
关于律师资格,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基本人权,伸张正义。凡经司法资格考试合格,并经司法见习生的学习结束,即具有律师资格,但受到监禁以上刑罚处罚的,由于弹劾被法院罢免的,由于受到处分律师被除名、代办人被禁止执行业务、会计师被取消登记、公务员被免职,自受处分起未满3年的,均不得具有律师资格。
日本的律师组织是律师会,在每个地方法院的辖区内设立,掌管律师的登记、执行纪律和惩戒等。日本律师联合会系指导和监督全国律师和律师会的机构,必要时要向最高法院作事务报告或者接受最高法院的委托调查。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实行值班律师制度,即被逮捕或被羁押的被疑人或其亲属提出要求,值班律师迅速会见被疑人,并及时向其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