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早期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1页(612字)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推行封建领主制度。法律规定英王为全英惟一土地所有者,可将土地授予贵族或其他人出租,租借人必须承担相应义务。15世纪英王下令土地可买卖,并开始了圈地运动。从16世纪上半叶,为了缓和与农民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英国政府通过国会颁布了一系列的反圈地条例,使圈地运动暂时停顿下来。17世纪以后,英国国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和工业人口的增长,要求改善农业经营,实行新的较为科学的混合大农业,以满足对粮食、肉、蛋和蔬菜等日益增加的需要,于是圈地运动又有回升。早期的圈地被看成是私人的暴行,从18世纪开始则变成了政府法令准许下的“合法”行动。这是自16世纪到19世纪不列颠(主要是英格兰)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个特征。圈地可通过协议进行,1760年以后则时常采用私法法规的手段进行。1774年规定,圈地计划通告必须在教区教堂连续张贴三个星期,始得实施。拿破仑战争期间,农产品价格上涨刺激了农业的大规模发展,圈地法令也随之增多。1801年,《统一圈地法(圈地基本法)》规定了圈地计划的统一格式。圈地法虽然经常因压制小业主的权利要求和引起普通法权利的丧失而遭到指责,但总的来说,它还是公平地解决了既得权利问题。通过这一次圈地运动,同大土地所有制相结合的租佃农场制度最终占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在英国农业中取得了完全胜利。在西欧其他国家中也出现过与英国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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