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8页(630字)
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所作的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诉讼上承认其为真实的。这种陈述,不包括承认对方的请求在内,承认相对方请求称为认诺。诉讼上承认有六个特征:①诉讼上承认的性质是当事人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一般原则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自由行使。②诉讼上承认时间限定在诉讼进行过程中。③诉讼上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诉讼代理人,但诉讼代理人作出承认时须经特别授权。④诉讼上承认的对象以一定的具体的案件事实为限,不包括对方的诉讼请求在内。例如承认相对方权利的有无,所依据的法规、法则、法律解释等。⑤诉讼上承认的方式必须是当事人明确肯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表示沉默或不置可否,不能视为承认。⑥诉讼上承认的效力,人民法院对诉讼上的承认,依法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后,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即主张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与当事人应受承认的约束。
当事人于诉讼上承认后,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但能证明下列情况的除外:①诉讼上承认出于错误,并且与事实不符;②诉讼上承认是受他人胁迫、欺诈所为;③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或变更;④诉讼代理人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自认;⑤诉讼上承认的结果导致当事人放弃某种不能放弃的权利。另外,诉讼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仅在于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