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学校用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3页(382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01条规定,各村社和公社都应划出学校的用地,其面积要和每次确定的配置地面积相等,在执行地方政府命令时,应在离学校或校舍最近的、村社最好的农田里临时划分一份土地给学校,在执行总统决定时,最后确定学校的农业用地所在处。不拥有学校土地的农村学校,在对宣布为无人占用的土地或在村社扩展中得到的土地进行分配时,将享有绝对的优先权利。第102条规定,学校的用地应当用于所属农村学校的研究、教学和农业实践。应力求做到学校的农用地上实行集约经营,使它既能保障学校的教学所需,又能进行有利于村社社员的科学和农业实践。对于学校土地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制订的条例,并听取公共教育部和农牧业部的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利用和分配,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这些产品将主要用于满足学校的需求和促进本村社的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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