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0页(361字)
一种不告不理,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并且可以相互辩论,法院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的刑事诉讼形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的刑事诉讼形式,一般都是弹劾式。弹劾式的主要特点有:①不告不理。没有受害人的告诉,法官不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取决于受害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法官。②控诉与审判有明确分工。法官只负责审判,控诉由受害人负责。③法官在审判中处于被动的、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开庭审理前,法官一般不作任何调查。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也不主动传唤证人或者强制某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④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并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⑤审判一般是公开的,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口头陈述和相互辩论的方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