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农业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页(783字)
捷克斯洛伐克解放后,于1948年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出用全民帮助农业的办法特别是用农业机械化的办法,来为中小农向进步的合作社大生产过渡而创造基础。为此,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保证这一任务的实现。如颁布《统一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1953年)、《县和州农业管理法》(1972年)、《农业合作社法》(1975年)、《统一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1975年)、《为保证生产而使用土地和其他农业产业法》(1975年)、《农业土地保护法》(1976年)、《经济法典》(1979年)等。进入80年代,捷克斯洛伐克开始对农业经济进行全面改革。1982年,政府发布法令,取消向农业合作社下达指令性指标。1987年初,公布《经济机制改革原则》,提出农业改革要走自己的路。1988年通过《农业合作社法》,决定实行新的农业管理机制,取消县、州两级农业管理局;国家农业食品部不干预农业生产单位的经营管理;农业生产合作社可同国营农场一样,都按国营企业的原则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国家只向农业生产单位征收50%的工资税和利润税;农业生产单位在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生产指标和肉类征购任务后,可进行多种经营,发展工、副业生产和从事商业活动;国家取消对一些农产品的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1989年捷克斯洛伐克发生政局变化后,全面推行私有化。1990年10月,联邦议会通过《财产归还法》、《小私有化法》、《国营企业法》、《股份公司法》等,决定将农业国营、集体企业、农业合作社全面实行私有化,将土地等生产资料退还给原来的主人。1991年,联邦议会通过《国家把某些国有财产所有权向法人和自然人转移的法令》、《财产退赔法》、《大私有化法》以及《土地所有制关系法》,决定使全国农业纳入市场机制,彻底打破农业领域的“大锅饭”,建立新的农业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