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页(687字)

1948年缅甸独立后,围绕农业政策调整、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48年颁布土地国有化法令。1962年颁布新农业经济政策法令,规定农民可向政府领种一份耕地,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种植农作物品种,完成规定的交售任务,政府实行农产品低价统购政策。1973年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1974-1994年经济发展计划》,决定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业投资;积极争取国外援助和国外资金;推广农业技术;在农村发展生产合作社和购销合作社;政府按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向农民提供贷款。进入20世纪90年代缅甸政府1992年作出建设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化国家、优先发展农业的决定”。政府规定发展农业的基本目标为:提高水稻产量;满足国内对食用油的需求;扩大豆类及工业原料等出口作物的种植。政府还制定了具体法令和政策,主要规定:(1)改革生产体制,由计划种植生产体制向市场种植生产体制过渡,放宽购销政策,促进流通领域的发展。(2)允许国营单位、合作社和私人自由种植、生产和销售作物品种,减少向农民征购稻谷数量。(3)鼓励农民开垦荒地、闲置地、开发利用滩涂、低洼地、水塘等。(4)对空地、闲地、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有权赋予农民长期种植及经营经济作物和果林的权利,种植季节性作物,只要不违犯规定,土地使用期无限;其余种植和养殖业用地30年内有效。还可在2-8年免收地税及3年免收利税。(5)允许农民自由购买进口或自制农业机械或其他农具;允许农民用稻谷租用或交换农机。(6)增加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发放农作物种植贷款;增加兴修水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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