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基金筹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页(678字)

1982年11月12日罗尼亚大国民议会通过《关于国营经济单位劳动群众入股参加筹集经济发展基金法》。由4章17条组成。主要内容,第1章基本原则中规定:国营经济单位的劳动群众,作为入股者,可以拥有这一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劳动群众除享受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外,还可根据其股金多少获得补充收入;劳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基金提供的现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单位固定资产的30%;每个劳动者拥有的股金,在其整个工作期间,最多不得超过5万列伊,最少不得低于1万列伊;每份股票的金额为1万列伊;国家机关、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教育和社会文化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可到某一经济单位入股。第2章股金的设立中规定,个人股金可根据入股人的选择,按月或按其他期限均衡地或不均衡地支付,也可一次付清;劳动群众入股期限至少为5年;5年后在2至5年内一次或分期向入股人偿还股金。第3章劳动群众按股金多少分红中规定,在单位完成计划利润的情况下,劳动群众每年应得的收入为股金总额的6%;在超额完成计划利润情况下,年收入可提高到8%;未完成单位计划利润情况下,可获得5%的年收入;按股金多少获得的收入免付所得税;可将应有的收入留作股金入股。第4章终则中规定,劳动群众提供的股金不得转让他人,除了补偿由于违法给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外,也不得受到追查;入股者退休后仍然获得全部股金收入;股金可继承,继承人可申请归还股金;提供的股金和所支付的收入都要在个人股金证上登记;劳动群众为筹集发展基金而提供的股金,如果到年终为止未能得到使用,则转到下一年度,并单独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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