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基金证券利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6页(228字)
法国1964年6月30日《关于确定合作发展证券最高利率和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程序的法令》中规定,农业合作社设立及同一期限的合作发展证券利率,由合作社建立基金时确定。其利率不得超过5.25%。3至10年的合作发展基金证券,在发放时确定利率。这些基金券的利率不得超过下列比例: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证券2.75%;期限为5年至7年的证券4.25%;期限为7年至10年证券4.75%;期限为10年以上的证券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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