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所有协会决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4页(192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511条规定:(1)土地所有协会决定应由出席或被代表出席会议的成员的多数票作出。(2)正式协会的特许状可以背离第(1)款,规定决定应由多数股权作出。(3)特许状可规定作出特别决定的法定人数和所需多数的特殊条件。第1516条规定,特许状得规定协会成员是否保留其土地所有权,是否将此等所有权移转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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