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中央农业合作社联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7页(397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律规定,中央农业合作社联盟由综合农业合作总社、专业合作总社和省级综合合作社组成。联盟设有总董事会,由上述合作社的董事会的成员组成。主要负责:(1)参加埃及合作运动的计划。(2)在农业合作总社确定的范围内,协调关于合作社计划的贯彻,宣传农业发展合作运动,人员的吸收,促进发展,以及出版报纸、杂志和合作社的通函。(3)与省级综合合作社配合,监督农业合作社的合作培训工作。(4)每4年召开一次农业合作总社会议,监督会议决议和建议的实施,通过农业合作总社组织专业合作社的讨论会。(5)参加农业合作部门的协调,保持合作关系。(6)参加国际性的、地区性的阿拉伯国家的合作组织;参加外国的会议,与各种国际组织交流经验,接受外国合作组织的援助,在各方面与农业部长配合工作。(7)提出农业合作社的法规。(8)保护农业合作社和整个合作事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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