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春秋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3页(398字)

中国春秋时期各国随着土地私有权确立,法律也开始确认封建的农业赋税制度。如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即按私人所有的耕地面积征收农业地税。初税亩的具体制度,据《春秋左氏经传集解》记载:“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一……遂以为常。”即在原公田及村社十分之一的基础上,再按每个农民的份地上的收获物再征十分之一,即总的征十分之二。在“初税亩”之后四年,鲁成公又“作丘甲”,即按一定的土地亩数——“丘”来规定应负担的军役和军赋。至鲁哀公十二年又实行计田而出军赋的办法,即所谓“用田赋”,将对生产者不定期征收的军赋,进一步固定化和田赋化。公元前552年,楚国也开始规定按土地收入多少来征集军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量入修赋,赋车籍、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公元前538年郑国规定“作丘赋”,基本内容与鲁国“作丘甲”相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