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业特约研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8页(431字)
民国政府为倡导农业研究事业,特约各学校及机关研究施政有关农业问题,于1943年8月9日公布《农林部农业问题特约研究办法》。该法共14条,主要规定:(1)国内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农业学校、国内农业研究机关,具有研究设备及人才,着有研究成绩,足以担任某种专门问题的研究者,可列为特约研究的学校及机关。(2)特约研究问题的计划、要点、概算及拟约请研究的学校或机关,由农林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3)特约研究手续完成后,由农林部将核定的全年度经费,分三次汇发;可对特约研究的学校或机关随时指示,或询问其研究进度及费用报销。接受特约研究的学校或机关,如不能按月编送工作报告及经费报销,农林部可停发或缓发核定的经费。(4)特约研究期间,以一年为原则;研究结果,应于年度结束后一月内,拟成报告送农林部审核。(5)农林部对于特约研究结果或报告,可发表。特约研究学校及机关或其研究人员,对于研究结果非经农林部同意,不得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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