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粮食管理要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1页(279字)

民国全国粮食管理局1940年公布《粮食管理紧急实施要项》,共18条。主要规定:(1)发动各乡镇保甲进行粮食收获及储存普遍调查,由省派调查技术员加以复查。(2)各市场粮商及其有关仓库及加工事业均应予以登记,并受政府委托负起购运配销储藏及加工粮食的责任。(3)各市场粮食买卖场应予以登记。(4)对乡镇输出粮食实施管制。(5)各市场粮食商人在指定市场采购粮食,应发给粮食采购证。(6)如市场存粮踊跃出售超过市场需要时,由公家按照市价设法收买,所需资金由省局核拨或洽商银行贷款。(7)凡有存粮逾期不售,将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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