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信用体制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9页(277字)

国务院1996年《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保证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在管理上的连续性,要首先充实加强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支行:(1)加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设。县联社要按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2)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3)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4)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5)县以上不再专设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构。(6)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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