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化学肥料储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8页(238字)
台湾1973年《化学肥料运销办法》第3章规定:(1)肥料陆上运输应由粮食局肥料运销处或管理处委托公营运输机构办理,或以招标方式由民营汽车货运业或有关县市农会承办,并负责监督。(2)粮食局向境外采购的肥料,应优先交由国营运输轮承运,由代办采购机构与船方或供方订约承办。(3)管理处对于运输肥料损耗,应按本办法规定填具报告单。(4)肥料运输损耗率由粮食局拟定报当局批准。(5)管理处应每半年对辖内各承办机构进行一次定期肥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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