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木权利拍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3页(177字)

日本《关于林木的法律》第9条规定:(1)林木为抵押权标的的场合,其所有权人为搬运树木有使用土地的权利时,林木拍卖的拍卖人得行使其权利。于此场合,应支付相当的对价。(2)前项的规定,对于对林木有关于强制拍卖的扣押场合,债务人有为搬运树木使用土地的权利时准用。(3)前二项的规定,对于关于水的使用权利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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