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森林经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5页(285字)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森林基本法》规定:(1)所有的森林都必须由经营森林的组织制定林业基础规划。(2)经营森林的组织和森林所有者应通过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发展森林的措施,提高森林增长量和出材量。如果不执行本法规定的措施,则制定措施机关有权执行这些措施,费用由相应的经营组织或森林所有者支付。(3)经营管理森林的组织和森林所有者应采取措施,防止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防止植物病虫害和其他损害。可指定劳动组织在有所有权的森林和森林土地上,采取某些措施,防止植物病虫害所造成的检疫或经济上损失,而费用由该森林或林地的所有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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