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森林经营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5页(498字)

保加利亚《森林法》规定:(1)森林木材的利用总量为各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中确定的利用量的总和(2)森林的利用不准超过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利用量。(3)部长会议确定哪些企业、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国有林业资源的木材。(4)必须执行森林木材采伐期限、持有许可证采伐和运输木材、禁止在防护林、疗养林、防洪林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带放牧等规定。(5)国有林地中的植树造林由林场按照森林经营和技术方案组织进行。水和医疗泥、疗养区森林和绿化区等地的卫生保护区内林木的利用规则和数额,由部长会议批准的条例确定。保加利亚《森林法》规定,各类地区应保持如下最低森林覆盖率:山区和水库河流集水流域为60%;半山区和丘陵地区为25%,平原地区为5%。《森林法》规定,国有林业资源的保护由林场负责,必须保护森林不受非法砍伐、放牧和其他破坏,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国有林业资源护林由护林员具体执行,护林员有权携带武器并按法律规定使用;禁止买卖、加工和运输无规定标号和无许可证或其他证明的木材;林场机关有权查验所有从林区砍伐和运出木材及林产品。《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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