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防沙地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4页(343字)
韩国《防沙事业法》第3条规定,实施防沙事业的土地由山林厅长指定。第20条规定:(1)山林厅长认为防沙设施已达到其目的时,解除该防沙地的指定。(2)依据前项规定已解除防沙地的指定时,防沙事业实施者可将防沙设施无偿转让给该土地的所有者。但对于立木,可依照总统令规定将解除当时材积的一部分无偿转让给管理者。第20条之3规定,解除防沙地的指定者,须依照总统令规定将适当费用偿还给实施者和管理者。《防沙事业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1)国家实施的防沙事业,由管辖依法第3条规定指定之土地的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贯彻执行。(2)作为国家实施的防沙事业,其防沙地贯穿两个以上道时,或其实施确有困难时,不受第1项规定的限制,由山林厅长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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