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私有林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8页(242字)

尼日尔《森林法》第23条规定,管理部门可以反对一切可能危及下述项目的开荒;(1)山坡上的水土保持;(2)防止水土流失和河水泛滥;(3)保护水源和集水区;(4)保护沙丘、河滩和建造防风林带;(5)人类及其财产的生存和生活条件;(6)有关环境的自然平衡;(7)国防;(8)公共卫生。第51条规定,垦殖本法第23条规定禁垦的土地的林主或林地主人,除赔偿损失和复原现场外,处10天到6个月有期徒刑和1万至10万法郎的罚金,或受其中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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