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狩猎执照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4页(394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4章狩猎执照中规定:(1)狩猎必须持有自己的执照,必须到公安人员及狩猎保护人员那里申报,持有书面狩猎许可证的人才允许收集海鸥蛋和脱落的鹿角、捕猎猛禽、鹰;根据联邦德国食品、农业、林业部统一规定,执照形式有年执照最长为3年,及日执照在连续14日内有效;取得狩猎执照,申请者必须依法通过猎人考试;申请猛禽狩猎执照者,必须通过联邦德国森林法有效范围内附加的有关猛禽的考试。(2)满16岁但不到18岁的只可取得一个青年狩猎执照;持有青年狩猎执照者必须跟随一个有教育资格的或有丰富经验的、并授有教育资格的人的书面委托的人,才可去狩猎;青年狩猎执照无权参与集体狩猎。(3)不满16岁者狩猎执照无效;不具有足够的狩猎保险金的狩猎执照无效;不足18岁的情况下狩猎合同无效;没有在森林法有效范围内连续居住或停留3年以上者狩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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