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木材运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7页(531字)

1950年1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东北区木材运输暂行管理办法》。目的: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杜绝滥伐盗运,有计划地分配国需民用木材,特颁布本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1)凡在东北区境内及经关内或其他行政区运输的木材皆依按本办法办理。本办法管理的木材为原木、坑木、枕木、电柱、小杆、板材、方子材、薪炭树皮等。(2)木材运输证明。凡运输上述所列木材,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明方准起运。木材运输证明分东北区内外两种,统一由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林政局印制与发行。凡运往关内及其他行政区的木材,由下列机关发给木材运输证明:国家调拨木材暂委东北森林工业总局发给;凡非国家调拨的木材,统经农林部林政局批准由各省林政机关发给。凡在东北区境内运输木材可由下列机关发给木材运输证明:国家调拨木材由东北森林工业总局及各省森林工业管理局发给;非国家调拨的木材由省林政机关发给。木材运输证明的有效期间,须按路程的远近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木材运输证明只限一次运输有效。铁路及其他运输部门办理托运时,必须验收运输证明,方能托运。凡发现不合规章非法木材,按本办法规定处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颁发的一切木材运输法令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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