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占用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6页(318字)

土地管理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规定:(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4)本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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