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木种子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0页(487字)

1990年11月19日,林业部发布《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1)林业部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全国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全国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进出口林木种子检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承担检验技术、检验仪器及测试手段的科学研究。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检验工作,负责进行抽检,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及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应对林木种子收购的现场快速检验进行技术指导。森工系统的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及林业局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所属国营林业企业和本单位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可以委托代检单位进行林木种子检验。(2)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和代检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检验业务,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林木《种子检验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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